1 鄭州建筑設計公司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高層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根據高層建筑的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其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車道:
1.2.1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置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該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高層住宅可沿住宅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車停留的操作場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 消防車道距高層民用建筑的外墻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滿足消防車道要求時,可作為消防車道。
1.3 消防救援場地:
1.3.1每座高層建筑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進深大于4m的裙房,該范圍內應確定一塊或若干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且兩塊場地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結合消防車道布置且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至建筑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
1.3.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墻每層均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窗口的凈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該窗口間距不應大于20m,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宜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1.4高層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4.1兩者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隔墻完全分隔,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住宅的出入口與其他使用空間的門窗洞口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小于4米的窗間墻。
1.4.2除《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和本指導意見另有規定外,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的防火設計,應分別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1.5高層住宅底部設有物業管理、變配電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直接為住戶服務的用房,當其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相關要求時,可按設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樓要求設計,當其不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相關要求時,應按商住樓的要求設計。
2 鄭州建筑設計公司防火分區和安全疏散
2.1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當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 m2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2.1.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廣場內疏散區域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該凈面積的范圍內不應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廣場內應設置不少于1個直通地坪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相鄰最大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的計算疏散總凈寬度。下沉廣場跨越的層數不應超過1層。
2.1.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防火隔間的面積不應小于6m2;防火隔間與防火分區之間應設置甲級防火門;不同防火分區開設在防火隔間墻上的防火門,其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該門不應計作該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防火隔間的內部裝修應全部采用A級裝修材料,且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2.1.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兩側的墻體應為實體防火墻;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1個防火分區相通時,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設置1個,但該防火分區至少應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難走道的內部裝修應全部采用A級裝修材料;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開向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避難走道內應設加壓送風設施,通向避難走道的前室應設置正壓送風設施。
2.1.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2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的疏散距離小于10m的高層公共建筑,疏散樓梯分散設置有困難時,可采用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2.2梯段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h的實體墻分隔。
2.2.3樓梯間應分別設置前室。
2.3商業服務網點的安全疏散距離按高層民用建筑袋形走道的要求執行。
2.4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地下建筑不應大于20m,且應均勻設置。
3 鄭州建筑設計公司建筑構造
3.1高層建筑的外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3.2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與兩側房間的門、窗洞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m,當水平間距小于1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3.3高層建筑內的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底面基層。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住宅戶與戶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燒體窗間墻、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體窗檻墻。
4 室內裝修
4.1室內裝修設計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所選用的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相關要求。嚴禁采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2當膠合板表面涂覆一級飾面型防火涂料時,可作為B1級裝修材料使用,飾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試驗方法及分級標準》的有關規定。以膠合板做頂棚、墻面材料時,當頂棚、墻面內不含電器、電線等物體時,宜在膠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當頂棚、墻面內含電器、電線等物體時,膠合板的內、外表面以及相應的木龍骨應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漬處理達到B1級。
4.3 室內裝修設計如調整原設計使用功能時,應經原建筑設計單位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確有困難時,可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防火設計審核。
5 鄭州建筑設計公司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5.1高層住宅底層為車庫,上部為住宅,當底層為停車數量不超過10輛且分隔成小間的車庫時,消防給水可按住宅的要求設計;當底層為敞開式車庫或停車數超過10輛且分隔成小間的車庫時,車庫部分應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進行設計,消防用水應按住宅、車庫兩者較大者確定。
5.2高層綜合樓和商住樓,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上部為單元式住宅時也可設置簡易噴淋系統;超過100m的建筑應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
5.3除高層住宅外,高層居住建筑應按高層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高層住宅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商業服務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其用水量不計入消防用水量。
6 電氣
6.1消防用電按一級負荷供電的高層建筑,其供電要求除應符合現行的《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規定外,尚應符合福建省地方標準《10kV及以下電力用戶業擴工程技術規范》DB35/T1036-2010關于增設用戶自備電源的有關規定。
6.2任一樓層商業面積大于5000m2或商業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m2的二類高層商住樓、綜合樓,其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
6.3高層建筑防排煙風機供電的最末一級自動切換裝置配電箱及控制箱應設在風機房內,無風機房的防排煙風機的最末一級自動切換裝置配電箱及控制箱宜設在本防火分區的控制室或設備間內。
6.4高層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場所的供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低煙無鹵或無煙無鹵電力電纜、電線。
6.5高層住宅建筑底部商業服務網點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最不利點疏散距離超過20m的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6.6地面上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5m,蓄光型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m。
6.7高層建筑避難層的應急廣播應能滿足消控中心對避難層單獨廣播的要求。
7 防煙與排煙
7.1高層建筑的防煙與排煙設計,必須達到大房間、疏散通道和避難區域火災時無煙氣聚集的效果,確保人員安全疏散。
7.2 高層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當設置排煙設施,該場所設置在一至三層且房間面積大于100m2,或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面積大于50m2時,該房間應設置排煙口;房間面積小于上述情況時,可利用內走道排煙口排煙,應將開向內走道的最大一間無排煙口房間的排煙量計入此內走道排煙量。
7.3 當火災確認后,同一排煙系統的著火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口)應呈開啟狀態,其他防煙分區的排煙閥(口)應呈關閉狀態。
7.4排煙管與可燃物應保持150mm以上的間距;吊頂內的排煙管以及(排煙)防火閥與防火墻或樓板相接處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隔熱防火保護措施,隔熱層厚度不應小于40mm。吊頂內排煙口與可燃物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
7.5防排煙系統風管、風口、閥門、軟接頭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防排煙等所有管道穿越隔墻或樓板及防火分區的縫隙,必須采用無毒不燃材料嚴密封堵。
7.6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的風機房內或室外屋面上,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防排煙風機設置在室外時,應采取防雨、防蟲、防鳥及不受煙氣侵擾等措施。
7.7地下室為人防工程或公共建筑時,或建筑的地下部分為3層或3層以上,或當地下最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大于10m時設置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宜設置獨立加壓送風系統。受條件限制時可與地上樓梯間共用加壓送風系統,但其送風量應按上部規定值增加30%。當地下室為1~2層的車庫及設備用房、且地下最底層的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時設置的封閉樓梯間,當其首層有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時,其樓梯間可不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
7.8采用自然通風排煙時,施工圖中應明確排煙窗開窗位置、開窗形式、可開啟面積、開窗高度等;設于高處的可開啟外窗或排煙口,應配備方便開啟的裝置,開啟裝置距地面高度宜為1.6m。
7.9加壓送風機的進風口不宜與排煙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層面。如必須設在同一層面時,上下設置時,加壓送風的進風口應在排煙機出風口的下方,兩者邊緣垂直距離不應小于3m;水平設置時,兩者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7.10同一防火分區的不同房間可采用不同的排煙措施;同一個空間內劃分的不同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